国家强制性洗衣设备标准必须执行,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,禁止生产、销售和进口。生产、销售、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法律、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推荐大型洗衣设备标准,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。由于商品经济的甲状腺,企业会越来越自觉地采用高一级的推荐性标准。推荐性标准的约束力,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实现的。比如写进合同中的标准,通过合同法而具有法律效力;企业生产中采用某个标准后,即借助于诸如“定型条例”、“许可证条例”、“质量监督条例”等政府部门的法规和条令而具有法律效力。因此,推荐性标准不能解释为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标准。我国还推行了产品认证制度。
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。
国际洗衣设备标准,一般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制订和推荐的标准。我国在制订和修订标准中,在不同程度上采用国际标准,分等同、等效和参照三种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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